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采购项目
根据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现决定对于都公司脱硫石膏采购项目进行商务谈判。
一、货物名称:脱硫石膏。
二、货物要求:
1.质量要求:SO3≥39%,结晶水≥15%,水份≤14%,氯离子≤0.5%,放射性检验合格,其他指标满足《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1371-2019)的标准,不得有杂物。
2.质量验收:脱硫石膏进厂后,由买方质检员检查火力发电厂脱硫石膏随货出厂过磅单,再采集脱硫石膏综合样,原则上每100-600吨为一个综合样,由买方生产部检验,并以生产部检验数据为准;如明显有刺激性气味,则退货处理。
3.质量考核:质量指标按月加权平均值为依据,水份以当天进厂检测值为依据。(1)如SO3﹤39%,SO3每降低1%,单价下降2元/吨;如单批次SO3﹤35%,按不合格品处理,不予结算;(2)如结晶水﹤15%,每降低1%,单价下降2元/吨;如单批次结晶水<8%时,按不合格品处理,不予结算(3)如14%<水份≤15%区间时,下降合同单价1元/吨,如15%<水份≤16%区间时,不予结算货款,如水份≥16%,不予进厂卸货。(水分计算公式:(实际水分%-标准水分%)*净重)(4)如氯离子>0.5%,为不合格品,不予结算。(5)不得有杂物,若出现杂物,由买受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扣除出卖人100-1000元/批次的货款。
4.卖方供应的产品应保证其产品质量,不得掺入其它非火力发电企业的石膏或其它工业废物,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所供产品存在掺入其它非火力发电企业的石膏或其它工业废物等弄虚作假行为,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且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不合格产品数量所对应货款。买方已经使用的产品不予退回,未使用完的卖方可自行装车拉回。如发现有掺杂危险废物的,买方有权向司法部门报告。
5.委托人采购交货具体地址: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金盆村, 委托人指定地点。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要求商谈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注册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货物。
2.本次商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同一控股股东或具有管理或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只接受一家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3.商谈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身份证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4.商谈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应保证所投标货物无任何法律侵权发生。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不良的债务和违约行为。
四、采购数量:约3000吨/月,具体采购数量及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为准。
五、报价要求:
1.报价为不含税报价,为包干到厂卸货价,结算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金额结算。若合同期内遇国家税率调整,双方以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调整含税价格,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商谈报价根据当前治超治限的运输环境、环保治理的政策环境等情况,不限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含高速、国道、省道等)。
3.卖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载重量应符合当地政府治超治限要求。
5.要求卖方所供货物为火力发电厂脱硫石膏,每车货物提供火力发电厂脱硫石膏随货出厂过磅单,未提供电厂随货出厂过磅单的买方有权拒绝进厂;不允许掺入其它非火力发电企业的石膏,无刺激性气味,如有刺激性气味则按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负责。
六、合同期限:三个月。
七、附件脱硫石膏合同文本:
于都公司脱硫石膏采购项目
商务谈判小组
2024年10月21日